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是由天津市从事珠宝玉石流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精英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团结天津市的广大珠宝玉石流通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业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为推动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发展,繁荣天津市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引导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促进宝玉石流通市场的发育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联合;
(二)开展珠宝玉石工艺、技术的国际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珠宝玉石行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企业和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动我市珠宝玉石行业在款式设计、花色品种、加工设备等方面的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参加珠宝展销会、展览会。积极推广会员品牌建设,帮助会员扩大销售,不断推出名、优、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促进工艺设计创新,提高我市珠宝玉石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四)根据授权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珠宝玉石产品市场的建设和指导,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与宝玉石流通领域的规范化工作;
(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参加专业技术、宝玉石知识的相关培训,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七)协助政府维护宝玉石流通市场的公平交易和竞争,维护宝玉石流通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节会员之间纠纷,协调行业间关系;
(八)收集国内外宝玉石信息,研究珠宝玉石供求形势、价格动态,开展预测预报;组织珠宝玉石流通行业的信息交流、统计,编印信息刊物及业务资料,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从事宝玉石经营活动;
(二)有名望的外地珠宝专家,被在津珠宝企业单位聘请从事珠宝科研,鉴定,讲座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为:
(一)经营贵金属(金银首饰)占20%;
(二)经营玉器占20%;
(三)经营彩色宝石占30%;
(四) 经营钻石占30%;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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